时间:2017/9/25来源:本站原创作者:佚名

  为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防治大气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和省、市有关要求,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即日起县城建成区范围内,禁止燃放、销售和储存烟花爆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县城建成区(杜鹃大道与杜康大道东交叉口以西加油站,凤凰山以南,汝河以北,县二高原教师进修学校以东),全时段全面禁止燃放、销售和储存烟花爆竹。

  二、在禁燃禁放区域内,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运输、经营、储存、燃放、邮寄烟花爆竹。禁止在托运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禁止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

  三、公安、安监、城管、工商、环保、商务、交通等部门,要严格履行工作职责,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生产、运输、经营、储存、燃放、邮寄、携带烟花爆竹的行为。

  四、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区、村民委员会,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做好本单位、本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工作,及时劝阻、制止、举报违反本通告的行为。

  五、禁放区域内的宾馆、饭店和各类提供喜庆活动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书面告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劝阻违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经劝阻无效的,应当向公安机关举报。

  六、各类新闻媒体及学校,要做好禁止燃放、销售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教育,制止未成年人在禁燃禁放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七、在禁燃禁放区域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县公安机关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并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八、违反本通告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国务院《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进行处罚:

  (一)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二)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县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九、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利对违反本通告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监督、举报。接到举报电话的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答复监督、举报人。举报。

  特此通告。

  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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