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9/1来源:本站原创作者:佚名

汝阳县人民政府

关于全面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汝政通〔〕1号

  第一条为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防治噪声和大气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通告。

  第二条在本县管理的区域内,全年全时段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生产、运输、经营、储存、燃放烟花爆竹。

  第三条禁止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禁止邮寄烟花爆竹,禁止在托运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

  第四条县供销社加强对本系统企业的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管理。

  第五条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工作。中小学校应对学生进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宣传教育。

  第六条宾馆、饭店和婚庆服务等经营者承办喜庆等活动的,应当向消费者书面告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劝阻违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经劝阻无效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七条电医院、学校、机关、住宅等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鸣放;在其他区域鸣放的,发出的声音

  不得超过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改装电子烟花爆竹鸣放车辆需到公安交警部门申请备案。

  第八条未成年人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制止未成年人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

  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劝阻和举报,举报电话。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条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

  依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进行处罚。

  第十一条对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依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进行处罚。

  第十二条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依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三条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依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四条本通告由禁放区域内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纳入网格化管理,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宣传活动,教育、引导和督促本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遵守本规定。

  公安、应急管理、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环保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依法查处烟花爆竹违法生产、储存、经营、运输、燃放等行为。

  第十五条本通告自年1月5日起施行。

  年1月5日

附件

  相关行政法规依据

  1.《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对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可以并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3.《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编审:吴会菊

组版:丁霄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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