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10/28来源:本站原创作者:佚名

根据省交警总队、市交警支队安排,汝阳交警自1月10日至5月30日在全县范围内开展道路交通违法强制执行专项行动。

此次专项行动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及省高法相关通知精神开展的,目的是为了进一步强化法律权威,提高交通参与者守法意识,遏制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经过宣传发动,电话催告,催告通知单邮寄等一系列举措,近期前来汝阳交警大队处理室交纳罚款,处理违章的人明显增多,道路交通违法强制执行专项行动取得了一定成效。

根据规定,接到催告人员应在10日内到就近各交警大队补打处罚决定书,并到河南省内邮政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根据《行政强制法》规定,汝阳交警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拒不履行罚款缴纳义务的将纳入失信人名单,使其在出行、投资、置业、消费等领域实施联合信用惩戒。

借此提醒广大驾驶员朋友,产生交通违法行为后,应及时处理,切勿积压,以免给自己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河南省公安厅关于依法查处清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通告

为及时查处清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有效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  机动车驾驶人、所有人、管理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安全驾驶,文明出行,自觉维护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

二、  机动车驾驶人、所有人、管理人应当主动通过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交管APP等途径,查询、处理交通安全违法信息。

三、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应当在下列规定的期限内,及时接受处理,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一)  对道路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接受处理。

(二)  对现场查处的违法行为,应当在收到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之日起15日内接受处理。

(三)  对已经作出罚款决定的,应当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四、  机动车驾驶人、所有人、管理人以及其他交通安全违法当事人逾期未处理违法行为的,采取下列措施:

(一)  对多次逾期未处理的,采取路面巡查、缉查布控、传唤调查、公告告知等方式,重点查处。

(二)  对依法采取扣留措施的机动车,发现有未处理违法行为的,在扣留期间,要求当事人将违法行为处理完毕。

(三)  对逾期未处理的违法行为,一经查证属实,在法定范围内从重处罚。

(四)  对多次逾期未处理的违法车辆,通过新闻媒体等公告曝光,并抄告所在单位。

五、对已经作出罚款决定,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的,采取下列措施:

(一)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

(二)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仍不履行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是,在调查处理违法行为过程中已扣留车辆的,可以依法拍卖抵缴罚款。

(三)  对拒不执行罚款缴纳义务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在出行、投资、置业、消费等领域实施联合信用惩戒。拒不执行法院裁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在本通告下发前已经发生的违法行为,应在本通告下发之日起30日内接受处理。逾期未处理的,按照本通告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处理。

特此通告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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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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